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114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鄒海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壹佰捌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鄒海龍於92年9 月9 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
自92年9 月9 日起至95年9 月9 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 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
請書規定: 『立約人( 即債務人) 同意授權貴行( 即聲請人
) 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
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11月12日止累計92,188
元正未給付,其中49,883元為本金;40,021元為利息;2,28
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51143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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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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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鄒海龍 │民國100 年1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49883 │ │月1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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