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1143號
KSDV,100,司促,51143,2011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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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114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鄒海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壹佰捌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鄒海龍於92年9 月9 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
  自92年9 月9 日起至95年9 月9 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 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
  請書規定: 『立約人( 即債務人) 同意授權貴行( 即聲請人
  ) 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
  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11月12日止累計92,188
  元正未給付,其中49,883元為本金;40,021元為利息;2,28
  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51143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鄒海龍  │民國100 年1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49883 │     │月1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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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