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0764號
債 權 人 天翔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壹塏
債 務 人 活力點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活力點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活力點子企業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本
件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陳立偉非李建
南) 。
二、債務人活力點子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