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0622號
KSDV,100,司促,50622,2011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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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0622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汪世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陸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汪世傑於民國(下同)92年10月07日書立現金卡
    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好康代償方
    案』貸款金額5 萬元。以年利率11﹪固定利率計息,貸
    款金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依年金法分50期按月
    攤還本息(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則
    分別依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收百分之廿計算之違約金(代
    償服務約定事項第四條)。
  二、相對人汪世傑於民國(下同)92年10月07日書立現金卡
    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
    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
    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
    ﹪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
    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5 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
    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三、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
    惟上開二筆借款分別於94年09月29日及95年01月05日後
    即分文未繳( 詳如附表所示) ,累計二筆合計積欠金額
    達新臺幣82,562元正(其中29,780元正部份利率以11
    ﹪計;另52,7 82 元正部份利率以17﹪計)。經迭次催
    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50622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汪世傑  │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1%    │
│  │29780 │     │9月3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汪世傑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7%    │
│  │52782 │     │1月06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汪世傑  │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9780 │     │2月0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汪世傑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按月給付100元 │
│  │52782 │     │2月07日起  │      │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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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