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0364號
KSDV,100,司促,50364,2011111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036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務 人 楊晶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玖佰壹拾柒元,及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奉准自94
     年12月31日起更名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依經濟部95年1月2日經授商字第09501000220號函
     釋,其法人人格係為同一及持續,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楊晶夙於民國94年11月間向聲請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
     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如有積欠款項或逾期清償者
     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即日息萬
     分之5.4)計算之利息並依約給付違約金。
  (三)經查,截至100年10月23日為止,債務人已累計99,7
     94元整消費款未付,連同截至100年10月23日為止之
     循環息與違約金,合計尚欠106,917元整帳款未付,
     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