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031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陳欽賢
債 務 人 許瑋婷即佛心企業行
債 務 人 劉楊珠
債 務 人 孫漢清
債 務 人 許黃月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陸萬柒仟伍佰壹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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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本 金 │ 利 息 │違約金(起訖日如下)逾期在六個月以│
│號│(新台幣)│ │內償還時按原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
│ │ │ │超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
│ │ │ │,另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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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58,056 元│自100 年8 月18日起至清償│自100 年9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日止按年息3.67%計算。 │ │
├─┼─────┼────────────┼─────────────────┤
│2 │409,458 元│自100 年8 月14日起至清償│自100 年9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日止按年息3.67%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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