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0314號
KSDV,100,司促,50314,201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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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031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陳欽賢
債 務 人 許瑋婷即佛心企業行
債 務 人 劉楊珠
債 務 人 孫漢清
債 務 人 許黃月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陸萬柒仟伍佰壹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編│ 本 金 │    利  息    │違約金(起訖日如下)逾期在六個月以│
│號│(新台幣)│            │內償還時按原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
│ │     │            │超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
│ │     │            │,另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
├─┼─────┼────────────┼─────────────────┤
│1 │358,056 元│自100 年8 月18日起至清償│自100 年9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日止按年息3.67%計算。 │                 │
├─┼─────┼────────────┼─────────────────┤
│2 │409,458 元│自100 年8 月14日起至清償│自100 年9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日止按年息3.67%計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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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