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0292號
KSDV,100,司促,50292,20111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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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0292號
債 權 人 全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鈺錩五金有限公司陳金波、陳淑婷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債務人為何?(支票之發票人為鈺錩五金有限公司)
二、提出債務人鈺錩五金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
  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陳報債權人之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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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鈺錩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