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0292號
債 權 人 全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鈺錩五金有限公司、陳金波、陳淑婷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債務人為何?(支票之發票人為鈺錩五金有限公司)
二、提出債務人鈺錩五金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
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陳報債權人之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