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9796號
債 權 人 誼山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昆山
債 務 人 松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零壹萬零柒佰陸拾肆元,
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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