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9727號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債 務 人 立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雁翎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立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立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二、陳明立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是否進入清算程序?若有,其清 算人為何人?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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