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9727號
KSDV,100,司促,49727,2011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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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9727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債 務 人 立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雁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立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立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陳明立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是否進入清算程序?若有,其清
  算人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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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