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9711號
KSDV,100,司促,49711,201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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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971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戴政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戴政宏於92年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元,約定
  自92年1月13日起至97年1月13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
  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
  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11月5日止累計15,1 26 元
  正未給付,其中8,442元為本金;5,519元為利息;1,165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4971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戴政宏  │100年11月6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00%│
│  │8442元│     │      │      │計算之利息。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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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