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971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戴政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戴政宏於92年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元,約定
自92年1月13日起至97年1月13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
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
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11月5日止累計15,1 26 元
正未給付,其中8,442元為本金;5,519元為利息;1,165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4971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戴政宏 │100年11月6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00%│
│ │8442元│ │ │ │計算之利息。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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