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
複代理人 林朋助 律師
被 告 戊○○
己○○
丁○○
丙○○
乙○○
法定代理人 黎星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精哲 律師
複代理人 徐建光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家事庭
~B法 官 莊鎮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蘇聰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