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9610號
KSDV,100,司促,49610,201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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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9610號
債 權 人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代 表 人 賴清祺
債 務 人 吳合中
債 務 人 吳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拾壹萬壹仟陸佰陸拾伍
  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玖萬玖仟參佰參拾元自民國八十九年
  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八十九年九
  月二十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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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