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9497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代 理 人 張智輝
債 務 人 松晏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坤聰
人
債 務 人 侯嘉銘
債 務 人 侯恳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柒拾陸萬叁仟壹佰零
陸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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