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9473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永安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蘇河源
代 理 人 黃彩玲
債 務 人 賴秀祝
債 務 人 蘇蒼杰
債 務 人 蘇江溪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貳佰萬元,及如借貸明
細表之日期,按逾期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加付百
分之十,逾期六個月者以上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