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9327號
KSDV,100,司促,49327,2011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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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932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陳政祥
債 務 人 陳英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壹佰叁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政祥前就讀嘉義大學邀同債務人陳英奎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
  新臺幣48,966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
  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
  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政祥自民國100年07月20
  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4,138元及自民國100年
  0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
  0年0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陳
  英奎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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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