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9205號
債 權 人 蔡榮修
債 務 人 蘇川城即鄰家便利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川城即鄰家便利商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蘇川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鄰家便利商店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其負責人
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三、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
四、釋明利率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
五、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