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9205號
KSDV,100,司促,49205,2011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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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9205號
債 權 人 蔡榮修
債 務 人 蘇川城即鄰家便利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川城鄰家便利商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蘇川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鄰家便利商店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其負責人
  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三、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
四、釋明利率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
五、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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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