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9195號
債 權 人 陳招讚
債 務 人 劉昭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肆拾萬零叁拾元,及自民
國八十六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