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9173號
KSDV,100,司促,49173,2011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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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917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芝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柒仟玖佰肆拾玖元,及其
  中新台幣伍萬貳仟柒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違
  約金新台幣伍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陸佰
  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柒佰元,
  違約金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者,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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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