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8936號
KSDV,100,司促,48936,2011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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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893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游健華
債 務 人 張聖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佰肆拾玖萬玖仟玖佰貳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
  台幣玖拾捌萬零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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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