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8630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債 務 人 葉明仁
債 務 人 葉靜華
債 務 人 葉靜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陸萬陸仟陸佰貳拾肆
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新台幣
貳萬陸仟陸佰玖拾貳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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