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8614號
KSDV,100,司促,48614,2011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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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861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卓士雄
債 務 人 吳碧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肆拾捌萬貳仟貳佰貳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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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