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835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鍾瑞光
債 務 人 李東蓁
債 務 人 李碧鈴
一、債務人李東蓁(原名: 李色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佰
壹拾萬叁仟捌佰叁拾壹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
效果時,由債務人李碧鈴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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