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8298號
KSDV,100,司促,48298,201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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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8298號
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債 務 人 凃喻雯原名:凃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壹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每月按上開金額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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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