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8246號
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債 務 人 葉亭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柒仟捌佰捌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月以上開金額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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