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771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余喬楚
債 務 人 余喬穎
兼上一人法
定代理人 余榮昌
一、債務人余喬楚、余喬穎應於繼承余王淑貞之遺產範圍內,與
債務人余榮昌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玖佰陸
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壹萬貳仟叁佰壹拾陸元,自民國
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暨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
限為新台幣伍仟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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