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7428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林園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蘇居萬
債 務 人 張榮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之利
息,暨按逾期利息部分依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