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0年度,8號
KSDM,100,重訴,8,2011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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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耿展
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律師
      吳淑靜律師
被   告 李勗聖
指定辯護人 吳忠諺律師
被   告 陳信志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律師
      蔡念辛律師
被   告 陳正暐
指定辯護人 郭泰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0年12月12
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7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陳君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文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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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