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耿展
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律師
吳淑靜律師
被 告 李勗聖
指定辯護人 吳忠諺律師
被 告 陳信志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律師
蔡念辛律師
被 告 陳正暐
指定辯護人 郭泰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0年12月12
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7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陳君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文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