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634號
KSDM,100,訴,634,20111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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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3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明瑞
選任辯護人 張清雄律師
      蔡孟珊律師
被   告 余志良
指定辯護人 鍾武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明瑞余志良均自民國壹佰年拾壹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葉明瑞余志良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被告葉明瑞余志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均經本 院認為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 徒刑或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此罪法定刑最輕 為無期徒刑之重罪,相較於輕罪懲罰甚為嚴厲,依客觀正常 社會通念,其逃亡蓋然率甚高,故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 難進行審判、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 第3 款之規定,均於民國100 年6 月7 日執行羈押,並均於 100年9月7 日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茲因本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葉明瑞余志良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認為被告葉明瑞涉 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26罪事證明確,而被告余志良涉犯販賣 第一級毒品罪13罪事證明確,業於100 年10月13日以100 年 度訴字第634 號判處被告葉明瑞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被告 余志良應執行有期徒刑24年,有上開判決書1 份可參,依客 觀社會通念,被告葉明瑞余志良均遭重刑宣判,渠等逃亡 之蓋然率甚高,是渠等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為確保後續刑事 訴訟及執行程序之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 11月7 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 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三、至於被告葉明瑞聲請意旨略以:其已遭判重刑,望返家與母 親及小孩相處一段時間,爰請准予具保等語。被告余志良聲 請意旨略以:其已遭判重到,希望能返家處理一些事情,爰 請准予具保等語。惟查,被告葉明瑞余志良涉嫌販賣第一 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 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均涉犯數重罪,依客觀正常社會通念, 渠等逃亡蓋然率甚高,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乙節, 業如前述。至聲請意旨所述事由,非本院審酌應否准予具保 停止羈押之原因,被告2 人以前開事由聲請,即屬無據。此



外,本院復查無被告2 人有何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列 法定停止羈押事由。從而,被告2 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均 為無理由,尚難准許,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王宗羿
法 官 王麗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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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