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4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明光原名葉賜華.
即 受刑人
具 保 人 林圓真原名林璧月.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
0 年度執聲沒字第3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圓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具保人提 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4 萬元後,並經檢察官裁定許可釋 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 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 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 98年度上更㈠字第2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嗣 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0 年2 月17日以100 年度台上字第722 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附卷可參。 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 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2 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 年12日竹檢家執憲100 執助314 字第25098 號函所附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 書各1 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11月4 日板檢玉 寅100 執助3840字第67280 號函所附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各1 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刑事保證金收據1 紙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之送達 證書1 紙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 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 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