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2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士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39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士林犯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許士林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2罪,經本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民國100年度交簡字 第508號、第3300號)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韋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旭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