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5104號
KSDM,100,聲,5104,2011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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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世弘
即 受刑人     
具 保 人 邱清山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3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清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具保 人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 萬元後,並經檢察官裁定許 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 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 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 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73 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 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 帶同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 證書2 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2 紙、報告 書2 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 紙及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之送達證書2 紙附卷可稽。又被 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 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 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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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