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5014號
KSDM,100,聲,5014,2011110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0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明杉
被   告 陳進程
被   告 王國坤
被   告 李金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0 年度聲沒
字第6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象棋壹副及賭資新臺幣參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明杉等4 人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6997號為職權不起 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象棋1 副及賭資新臺幣(下同)300 元,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上之財物,爰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及同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
二、按違禁物及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 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當 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要屬刑法第40 條第2 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鄭明杉陳進程王國坤李金龍等4 人基於賭 博財物之犯意,於民國100 年1 月30日16時許起,在高雄市 三民區鼎金一巷25號之金獅湖公園內之公共場所,以象棋為 賭具賭博財物,於同日16時15分許為警於上址查獲,並扣得 象棋1 副及賭資300 元(為被告陳進程所有),全案業經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6997號為職 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臨檢紀錄 表及現場照片3 張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 審閱全案偵查卷宗無訛。而本件扣案之象棋1 副及賭資300 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4 人 於警詢、偵訊時供述明確,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規定,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而屬專科沒收之物。是依刑法 第266 條第2 項及同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有 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柏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