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6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井天博
被 告 蘇川益
上列被告因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偵緝字第20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川益犯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蘇川益為一般替代役役男,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高雄行政執行處服役,其本應於民國100年7月13日上午8時 前往高雄行政執行處服勤,竟因其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 用毒品案件亟待執行,遂基於擅離職役之故意,自當日起無 故擅離職役,且未執行另案刑事案件逃匿,迄同年月20日上 午8時仍未返回高雄行政執行處,累計已逾七日。嗣同年9月 6日始前往派出所向員警投案,執行執行另案刑事案件,因 而查獲。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之自白,㈡役籍基本資料二紙,㈢擅離職 役通報二張,㈣擅離職役累計錄表一份。
三、刑罰裁量: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122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此品 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足憑,其為 役齡男子,不依法律服替代役而違反憲法第20條之國民義務 ,僅因避免上開刑案執行即擅離職役之犯罪動機、目的及手 段,並考量其擅離職役之期間長短,又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