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1423號
KSDM,100,易,1423,2011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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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142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溫著貞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
6504、88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五日所為一百年度易字第一四二三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溫著貞因妨害秘密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1 月15日以100 年度易字第1423號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 審理。惟因被告之犯罪嫌疑尚待究明,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陳采葳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祝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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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