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1065號
KSDM,100,易,1065,2011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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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106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國銘
指定輔佐人 林惠娟
指定辯護人 蘇鴻吉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277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國銘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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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