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0年度,3639號
KSDM,100,審易,3639,2011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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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36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義信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
度偵字第15570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
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蔡義信前因施用毒品案 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民國( 下同)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渠與戴金龍、王志雄及陳正 雄等4人(其他3人涉嫌賭博罪嫌部分,另為職權不起訴處分) ,於100年4月29日12時50分起至13時20分止,在高雄市○○ 區○○路31號之公共場所「機車停車場旁庫房」內,由戴金 龍提供麻將為賭具,以每底新臺幣(下同)30元,每台20元 ,自摸者向其餘各家收取1底30元及算台1台20元,放槍者則 付胡牌者1底30元及1台20元之方式賭博財物。嗣於同日13時 20分許,為警於上揭地點查獲,並當場扣得賭具麻將1副、 骰子3顆、搬風球1顆及王志雄所有賭資450元。因認被告蔡 義信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蔡義信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於100年8月31日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於同年9月26日繫屬於本院,有該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及本院收狀日期章戳印在卷可憑,惟被告嗣於 同年10月4日死亡,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 稽,是揆諸上開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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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