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0年度,2847號
KSDM,100,審易,2847,2011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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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易字第284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毅政
      黃謹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49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毅政黃謹庭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林裕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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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