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蘇怡湞
被 告 黃菘瑋
臺豪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行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交簡字第3482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因原告於刑事案
件審判中撤回刑事告訴,由本院為不受理之判決(案號:100 年
度審交易字第1068號),有該案刑事判決1 份附卷可參,而本件
原告所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聲請,本應以判決駁回之,惟原告
聲請將本件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陳奕帆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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