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0年度,680號
KSDM,100,審交易,680,2011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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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交易字第68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育昆
選任辯護人 呂郁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
168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育昆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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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