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交易字第111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孟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
123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孟山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