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建上字,99年度,7號
KSHV,99,建上,7,20111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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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利驊冷氣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吉
被 上 訴人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9 月
2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 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31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 裁定正本7 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及補正由律師為訴訟代理 人,上訴人業於100 年11月3 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 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登輝
法 官 甯 馨
法 官 鄭月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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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驊冷氣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