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易字,100年度,219號
KSHV,100,上易,219,2011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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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219號
上 訴 人 王素敏
訴訟代理人 謝嘉順律師
被 上 訴人 林高玄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被上訴人聲請裁定停止
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1900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被上訴人聲請意旨略以:上訴人於一審受敗訴判決後,即與 其前夫陳松塵共謀,由陳松塵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對系 爭土地為強制執行,業經查封登記在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已訂於100 年11月23日進行第一次拍賣(100 年度司執字第 89325 號),意圖造成上訴人陷於給付不能之假象,被上訴 人已對上訴人及陳松塵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現由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1900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審 理中,並聲請停止100 年度司執字第89325 號強制執行,業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204 號裁定准許在案 ,被上訴人復對上訴人及陳松塵提起侵占及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罪之告訴,為此請求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並提出 系爭土地異動索引、土地登記謄本、拍賣公告、刑事告訴狀 、民事起訴狀及民事裁定書等為證,核屬相符,本院認本件 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與被上訴人是否給 付不能,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年100 年度審訴字第1900號第 三人異議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應有裁定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鄭月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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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