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附民上字,100年度,27號
KSHM,100,附民上,27,2011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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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上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代 表 人 高金枝
訴訟代理人 黃秋葉
訴訟代理人 翁有興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即曾福文遺產
管理人)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張偉民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台南監獄執行中)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蕭清德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看守所羈押中)
被上訴人 呂景信

被上訴人 董崑山
住南投縣埔里鎮○○路3之1號2樓207
被上訴人 花玉男
另住高雄市○○區○○路380巷26號11
被上訴人 洪薇庭

上列被告因100 年度附民上字第27號偽造文書、詐欺損害賠償等
案件,經原告及被告張偉民蕭清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張盛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齊椿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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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