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附民字,100年度,112號
KSHM,100,附民,112,201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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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112號
原   告 施柳鳳
被   告 凌容琴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0 年度上易字第989 號),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陳述略稱:爰求為判決被告凌容琴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200 萬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聲請為假執行 之宣告,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 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 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 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曾逸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魏文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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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