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590號
KSHM,100,聲,1590,201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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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三良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三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吳三良前犯懲治走私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0 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1 年5 月6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莊松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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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