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550號
KSHM,100,聲,1550,20111117,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科富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科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王科富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王科富業於民國100 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1 年4 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邱明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淑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