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七號
原 告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陳曾聰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萬元,
折合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
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洪舜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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