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177號
SLDV,91,重訴,177,2002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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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七號
  原   告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陳曾聰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萬元,
     折合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
     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洪舜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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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