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245號
KSHM,100,聲,1245,201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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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基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基瞄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 由
受刑人羅基瞄因貪污治罪條例等5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3 、4 、5 部分,並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另附表編號1-4 部分,曾經法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3 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石家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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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