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00年度,1097號
KSHM,100,上訴,1097,2011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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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10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國璋
選任辯護人 蔡陸弟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坤泉
指定辯護人 林幸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瑞達
      王琮聖
上 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律師
      蔡念辛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國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拾貳月拾參日起,延長貳月。黃坤泉鄭瑞達王琮聖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年拾貳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蔡國璋黃坤泉鄭瑞達王琮聖等4 人,前 經本院認為被告蔡國璋黃坤泉2 人分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4 條第1 、2 項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重大,被告鄭 瑞達、王琮聖2 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 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被告黃坤泉鄭瑞達王琮聖等3 人於民國100 年7 月8 日執行羈押, 被告蔡國璋於100 年7 月13日執行羈押,分別至100 年10月 7 日及同月12日,其等第一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1 次 延長羈押,被告蔡國璋至100 年12月12日、被告黃坤泉、鄭 瑞達、王琮聖等3 人至100 年12月7 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 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蔡 國璋應自100 年12月13日起,被告黃坤泉鄭瑞達王琮聖 等3 人應自100 年12月8 日起,均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邱明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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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