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更(一)字,100年度,37號
KSHM,100,上更(一),37,201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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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更(一)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喻平
選任辯護人 劉啟輝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97年度訴字第1489號中華民國98年4 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610號),提起上
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王喻平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如附表二編號1 、編號2 、編號6 、編號8 、編號11、編號12、編號18、編號20、編號31、編號3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附表二編號9 、編號10、編號13、編號14、編號15、編號16、編號17、編號19、編號21至編號30、編號33、編號40、編號41、編號42所示之物均沒收,編號42所示之物,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王喻平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政府明定公告之第二級毒品,不 得製造,竟基於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先於97年3 月15 日向不知情之尤敏汝承租其所有位於人煙稀少之屏東縣屏東 市○○路172 號之房屋,以作為製造毒品之處所,避免製造 過程中臭氣溢出遭人發現,並隨即購買如附表所示編號編號 5 至編號33所示之製造毒品器具放置於上開租屋處。且向他 人詢問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相關原料、知識。王 喻平於附表一(二)編號所示之97年4 月4 日16時47分以 其所持有之0000000000號手機門號撥打0000000000手機門號 找尋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相關原料,又於附表一( 二)編號所示97年4 月9 日15時11分許以同門號撥打0000 000000之男子詢問提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黑水有無 下落後,嗣於97年4 月9 日至97年7 月4 日前某日,自姓名 年籍不詳人之處,取得甲基安非他命半成品液態一批,分次 加熱熬煮,並加入精鹽溶解,置於冰箱中冷卻結晶,再經如 表二所示之脫水機等器具脫水、烘乾製程結晶成品(即所謂 之純化過程)之方式,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然經 多次純化過程,仍無法去除臭味、顏色及結晶而未遂,故於 附表一(一)編號2所示之97年5 月10日下午17時26分以其 所持有之手機門號00 00000000 號撥打葉君河持有之手機門 號0000000000號告知無法將上開液體結晶,予以重新製做; 惟仍無法純化結晶,而於97年7 月1 日以其所持有之手機門 號0000000000號撥打予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良」之成年男



子,告知該批液體仍舊無法結晶,尋求協助。嗣警方因監聽 葉君河王喻平、綽號「阿良」之成年男子所持有上開門號 之電話通聯記錄,認被告涉有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罪嫌,於97年7 月9 日14時35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前往上 開租屋處搜索當場查獲,於冰箱內扣得剩餘外觀分別為淡褐 色、深褐色之液體2 杯(詳如附表二編號1 、編號2所 示之 物)及附表二編號6 、編號8 、編號11、編號12、編號18、 編號20、編號32所示殘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第四級毒品且屬毒品先驅原料麻黃鹼之器具,而查悉上情。二、案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一、按若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嫌,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重大而有相當理由 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 調查證據者,在偵查中得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 職權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案附表二所示之 手機門號,已依法取得法官核發之通訊監察書(詳附表一編 號㈠㈡㈢所標示之出處),是該等手機通話之監聽錄音,既 非不法取得,其因錄音所取得之證據,自有證據能力。而依 監聽內容製作成之譯文,如與監聽內容相符,並無不實,自 亦有證據能力;本案被告選任辯護人就附表一編號㈠之2 所 示之錄音譯文爭執其真實性,請求勘驗,經本院前審勘驗, 竟無該部分之錄音,本院前審傳訊證人即負責監聽錄音之承 辦人員侯安泰楊銘凱查明究竟,據證人侯安泰證稱:可能 錄音機器有問題,沒錄到,那是刑事警察局錄的等語;證人 楊銘凱亦證稱:錄音是刑事警察局統一錄的,每週一、三、 五出光碟,但有時會因機器問題或寄送問題沒有收到,因保 存期限只有6 個月,現在已無法向刑事警察局調到等語;且 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有該通聯譯文對話,是上開通訊 監聽譯文,自有證據能力。
二、除上開本院認無證據之監聽錄音譯文及備註外,本案卷內各 項證據,即或係原則上無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因傳聞法則 之重要理論依據,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 核實,乃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 權,於法院審判時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 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並貫徹刑事訴 訟法修法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確認當事人對於證據



能力有處分權之制度,傳聞證據經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法 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另當事人於調查證查證據時, 對於傳聞證據表示「沒有意見」,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 明異議,應視為已有將該等傳聞證據採為證據之同意,刑事 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檢察官、被告 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上開除外之各項證據之證據 能力,均表示無意見,或未提出異議,自應認有證據能力。乙、實體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王喻平固不否認有於上開時、地持有如附 表一所示之物及為警查獲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製造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辯稱:伊係於8 個月前所購買 之安非他命有臭味,想要以加入酒石酸之方式將之去除臭味 ,其僅有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非製造云云; 其選任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被告係將安非他命加水、酒石 酸後予以加熱,放入冰箱,欲去除臭味,與一般安非他命製 造過程中係以鹽酸麻黃素為原料經化學反應後合成安非他命 之過程顯不相同,並非屬製造安非他命犯行云云。惟查: ㈠被告王喻平確實有於其97年3 月15日所承租之屏東縣屏東市 ○○路172 號租處,將所獲得之甲基安非他命液態半成品一 批以前開方法,分次加熱純化欲使之結晶未果,一事為其自 為之,而剩餘如附表二編號1 、編號2 所示扣案之甲基安非 他命半成品之事實;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編號2 所示之 液體,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分別於附 表二編號1 所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 amine )成分及毒品先驅原料麻黃鹼(Ephedrine )成分, 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2%,驗前純質淨重約0.84公克,麻黃鹼 純度約12% ,檢驗前純質淨重約5.09公克(驗前毛重90.66 公克、包裝塑膠袋重48.23 公克);附表二編號2 所示檢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及毒品先驅 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 〕成分等情,有 該局97年8 月15日刑鑑字第0970105832號鑑定書1 紙在卷可 憑(參97年度偵字第4610號卷〈下稱乙卷〉第42至43頁); 至被告純化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半成品所使用之如附表二編號 6 、編號8 、編號11、編號12、編號18、編號20、編號32所 示之脫水機、空氣清靜機、燒瓶(含陶瓷漏斗)藍色塑膠漏 斗、白色塑膠滴管、不鏽鋼鐵鍋等經鑑定結果,亦均有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第四級毒品且為製造第二級毒品先 驅原料麻黃鹼成分殘留等情,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於98年2 月17日所出具之鑑定書2 紙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 73至74頁);而純化階段之製造流程,係將鹵水注入不鏽鋼



鍋內,放在瓦斯爐上加熱熬煮,加入食鹽後,置於冰箱低溫 冷凍,再經脫水、烘乾製程結晶成品,該階段所需設備為不 鏽鋼鍋或抗腐蝕性容器如磁鍋、瓦斯筒(爐)、冰箱、脫水 機、烘乾機、濾紙、陶瓷漏斗、濾網、電風扇、溫度計、分 裝湯匙等,本件王喻平租處所扣得之扣押物品中,發現液態 甲基安非他命半成品,不鏽鋼鍋、冰箱、脫水機、濾網、濾 紙、磅秤等結晶純化階段所用之設備,經與「毒品製造工廠 認定標準」比對,認具備本階段(即純化階段)所需之器具 設備,復有內政部警政署97年9 月8 日警署刑偵字第097000 5048號函附卷可參(參乙卷第71至72頁),此外,並有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蒐證相片及扣案物品相片 及房屋租賃契約書1 份附卷可稽(見警卷第4 至12 頁 、第 66至70頁),及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扣案可資佐證,堪認被 告有於上開地點,將其所獲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半 成品純化事實足堪認定。
㈡本件係於97年3 月間經由監聽葉君河行動電話後,發現被告 王喻平涉犯製造毒品犯行,而循線監聽追查而破獲等情,業 經證人侯安泰於原審具結證稱:本案是從葉君河起案偵辦, 之後再從葉君河電話聽到被告電話,展開偵辦。... 被告有 使用多支電話,且連續換電話,我是從聲音及基地台判別電 話譯文中「小平」就是被告,且從被告0000000000號監聽譯 文4 月9 日15時11分,被告有說到,『水有問了嗎?』(詳 參附表一(二)編號)這個我們研判是製毒用的黑水;還 有從綽號「阿良」6 月29日14時22分的譯文裡面(詳參附表 一(三)編號4,有提到要分析的問題,這應該是要分析毒 品的部分,之後在7 月1 日,被告告訴阿良希望破滅,怎麼 會這樣爛糊(參附表一(三)編號6);被告在4 月4日16 時47分許,被告打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之000000 0000電話中(詳參附表一(二)編號),被監聽過程中有 提到「飼料」,這是因為我們研判製造毒品的人有時候會用 「大料」來稱呼毒品的原料,所以研判「飼料」是指麻黃素 的材料,在5 月10日5 時26分監聽葉君河與被告之通聯譯文 ,有提到說軟趴趴的(詳參附表一(一)編號2),是研判 毒品做了後,與爛糊糊的意思差不多,就是整個糊掉了的意 思等語甚詳(參原審卷第131 頁)。是被告王喻平確實曾以 如附表一(一)至(三)所示之手機門號與葉君河、綽號「 阿良」之人聯繫,且詳加審酌如附表一(一)至(三)所示 之詳細談話內容,被告自97年2 月下旬即開始積極找尋租處 (參附表一(二)編號1至編號6之內容),而於97年4 間 已打聽開始甲基安非他命半成品之鹵水,嗣於不詳時間、地



點取得甲基安非他命半成品之鹵水一批後,並分別接續著手 以上開方式純化失敗,而於97年5 月10日、97 年7月1 日以 電話告知葉君河、綽號阿良之男子純化失敗成品成爛糊狀, 希望破滅,尋求協助,輔以搜索當日自被告上開租處查扣如 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送請鑑定結果多數殘留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毒品先驅原料麻黃鹼之成分交互以觀,被 告於電話中以「飼料」、「水」、「軟趴趴」等詞彙表示系 第四級毒品且為第二級毒品先驅原料麻黃鹼、甲基安非他命 半成品黑水及將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半成品純化失敗而成為糊 狀等情,堪認為真實。復觀被告與葉君河之通話內容提及換 票,換8 萬5 的票,換漂亮嗎?等語(詳參附表一(一)編 號3所示之內容),益佐證被告有製造毒品欲意圖販賣甚明 。雖辯護人為被告辯稱上開通訊內容,客觀上係被告所陳述 ,然被告真意並非證人侯安泰所臆測係談論製造毒品相關事 宜云云,惟原審給予被告解釋該譯文之真意為何,被告僅空 言否認其無證人所述製造毒品犯行,但就談話內容之真意卻 無法合理之解釋,且遍覽全卷所附之通訊譯文,被告與對話 者之用語不但皆非該詞彙之原本真正意義外,且上下文意均 無法連慣,顯與吾人藉由手機表達意思傳遞具體訊息之常情 不符,又手機門號數字長達10碼,一般人為避免記憶錯誤之 麻煩,若無必要之情事通常以持有1 或2組 門號為常態,自 當不會任意更換手機門號且持有高達5 至6 支以上之門號, 然被告卻經常更換手機並同時持有6 支以上之手機門號,此 舉亦與常理有違,是辯護人上開辯解,實無從排除證人侯安 泰對上開監聽內容之判斷而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㈢被告王喻平及其選任辯護人雖辯稱加入酒石酸並加水加熱以 去除臭味,並無製造安非他命一情云云,惟查:甲基安非他 命製造過程大致可分為前段(鹵化反應步驟)、中段(氫化 反應步驟)、後段(純化再結晶步驟)三階段,其中所使用 之重要化學原料、溶劑、器具及產物分述如下:「1.前段( 鹵化反應步驟)-鹽酸麻黃素(前段原料)經溶劑(如丙酮 、乙醚等)浸溶後,再加亞硫醯二氯經電動攪拌器攪拌,再 經溶洗過濾後,製成氯假麻黃素(為前段主要產物)。2.中 段(氫化反應步驟)-氯假麻黃素(中段原料)加入催化劑 (如氯化鈀,俗稱鈀金、硫酸鋇等)及緩衝液(如醋酸鈉加 醋酸等)後,置於壓力攪拌桶內,通入氫氣進行氫化反應, 即可將氯假麻黃素轉化成甲基安非他命,俟反應完成後再經 側孔燒瓶過濾之,即可製得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成分之滷 水(即黑色水溶液,俗稱黑水或黑油,為中段主要產物)。 3. 後 段(純化再結晶步驟)-甲基安非他命鹵水(後段原



料)經加熱設備熬煮,再加入食鹽後,置於冰箱(或冷凍櫃 )低溫冷凍,甲基安非他命結晶會漸漸生成,將生成之結晶 物簡單予以脫水風乾,即可得高純度甲基安非他命結晶(法 務部調查局93年1 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62240180 號函參照 ),換言之,上開3 個階段中之任何一個階段,均屬於製造 安非他命之過程,且法律上並無區○○○○段、第二階段或 第三階段之行為始屬於製造,因而無從割裂分論。是對照被 告王喻平前開行為,堪認本案被告係將取得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液態半成品,放入食鹽加熱溶解後,置入冰箱內 低溫冷凍,待結晶物生成後予以脫水風乾,確與甲基安非他 命製造過程中之純化再結晶步驟相符,顯然被告等實際上有 從事製造安非他命之純化階段,而此一階段亦屬製造安非他 命之一環均已如前所述,且不能以取得時之半成品已含有甲 基安非他命等成分,縱使如何加工、改良,亦僅能論以持有 罪責,其理甚明;即便因技術、設備、原料等有所欠缺,致 被告等尚未製造完成可供吸食或販賣之白色結晶安非他命成 品,如再經被告等實驗、改進,並非不能達到既遂之目的; 故被告已著手之製造犯行,僅因尚未完成而應屬未遂階段。 又麻黃鹼為製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前驅原料,倘若被告 所辯為真,何以警方至上開處所搜索時,並未查獲酒石酸之 化學原料?反卻於上開扣案之液體及扣案物中檢出麻黃鹼之 製造毒品先驅原料,而非係單純之溶於水之第二級毒品安非 他命存在,是上開辯解顯不足為採。
㈣被告王喻平又辯稱其係於遭查獲8 個月前,在屏東復興釣蝦 池向綽號「阿進」之人以新臺幣(下同)3500元購得劣質甲 基安非他命,其為去除毒品惡臭,以利己施用,方採取上開 舉動,並非為製造或純化毒品云云。然詳查被告歷次供述, 於警詢、偵訊時稱:最近安非他命很貴,所以才將8 個月前 買的安非他命加工改造,看看可不可以吃,這8 個月內幾乎 沒有吸食安非他命。... 濾紙是用來濾安非他命,酒精及酒 精燈架是用來煮安非他命,酒石酸化學成分是上網抓的,用 來改造有臭味的安非他命,改造的流程把安非他命加水再加 入酒時酸加熱,然後用燒瓶過濾,拿去冰箱冰,結果都沒有 辦法結晶成安非他命,都只剩下液態安非他命,我被查獲的 東西不足以製造安非他命,我知道還要氫氣、藥水云云(參 警卷第19至25頁、乙卷第10至11頁),惟於原審訊問時又供 稱:扣案之手抄紙2 張(即酒石酸之化學方程式),是用來 製作膠原蛋白面膜,是我在電腦上搜尋的,(參97年度偵聲 字第96號卷第14至15頁)。被告就酒石酸係作何用途,前後 供述不一,且於上開現場並未查獲其所述之酒石酸之化學藥



品,已如前述,足認其上開辯稱係將購得劣質之安非他命加 水及加入酒石酸加熱除臭一情顯不可採。再其既因以3500元 代價所購入之劣質甲基安非他命施用時會產生惡臭,且安非 他命價格近日暴漲而為節省施用毒品之費用,方將予以除臭 ,惟觀之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中包含脫水機2 台、空氣清 靜機2 台、電風扇、純釀機、不鏽鋼鐵鍋等物,平均價格均 超過其所購入劣質之安非他命甚鉅,若其僅欲去除臭味節省 施用毒品費用,何需大費周章,投入大筆金錢,購置上開器 具?且依被告所述,僅將甲基安非他命加水、加酒石酸加熱 後置入冰箱冷藏並無純化之過程,何以上開扣案物品中殘留 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毒品先驅原料麻黃鹼?何況,被告 亦自承已近8 各月未曾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又何 以突發奇想將劣質之安非他命取出施用?且該些劣質之甲基 安非他命亦非不可施用,更無多此一舉之必要。另辯護人又 以扣案所的之甲安非他命及麻黃鹼純度、重量經其依比例計 算後約7 公克與被告所稱購買約8 公克之劣質毒品一情約略 相符可認定被告所述為真云云。然由被告於警詢陳述製造過 程中需有氫氣、藥水等原料可知,被告對於如何製造第二級 毒品安非他命已具備相當知識,被告獲得該批鹵水欲以純化 結晶,本知悉該液體內含物之成分、比例此乃至明之理,且 輔以扣案物中包含滴管、電子磅秤等物,故欲從扣案之液體 中推算出重量,應非難事,故其對於本件毒品純化過程、方 式、成分,均避重就輕選擇性加以回答,自亦不得以此為被 告有利之認定。再者,被告於警詢中供稱其最近2 至3 日內 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等語,惟經警徵其同採集其尿液送驗, 結果安非他命等毒品檢驗均呈陰性反應,此有臺灣檢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憑(參97年度偵 字第5443號卷第48至49頁),其於95年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556號裁定令入勒戒所 觀察勒戒,並於95年10月31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間並未再度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記錄,故其辯稱有有施用第二級 毒品安非他命之習性顯有可疑,因而被告上開辯解係因欲施 用劣質而將甲基安非他命摻水、加入酒石酸加熱,顯係卸責 之詞,不足採信。末者,被告採取之前開舉動,過程中是否 有添加酒石酸去除臭味之物,已非無疑,且以被告之年齡、 知識程度及社會歷練等,當無誤信此舉即可去除毒品臭味之 可能,其辯稱上開舉動係為除臭,顯係推諉卸責之詞。綜上 ,被告前開辯解確有上開諸多瑕疵,難以採信。是被告應明 知將甲基安非他命之半成品添置入食鹽加熱溶解之舉,會使



溶解後之液態甲基安非他命成為過飽和溶液,待溶液冷卻後 ,因溶解度降低,其內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即會以晶體型態 析出一事,遂於獲得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半成品一批後,而以 上述方式進行製造毒品過程之純化再結晶工作而未果無訛, 其空言辯稱無製造毒品之犯意云云,顯屬無稽。至於被告於 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過程,曾以行動電話向葉君河、綽號「 阿良」之成年男子詢問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相關知識,及報 告製造失敗之結果,然尚無確切之證據,足證其等與被告有 共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自難遽認其等係共犯,併此 敍明。被告於本院聲請將扣案證物液態甲基安非他命二瓶, 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液體中有無滲入「酒石酸 」之物,經該局函覆稱:「本局毒品鑑定實驗室採用國際刑 事實驗室設置標準及鑑定方法,有異於一般分析實驗室性質 ,故鑑定方式以檢測送驗案件中是否含有毒品成分為主,因 此並無針對酒石酸作相關的鑑定等情,有該局100 年6 月28 日刑鑑字第1000077314號函附於本院卷第79頁可稽,附此說 明。另被告於本院聲請傳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藥物毒物檢驗室之陳百蓮、李慧華,以查明甲基安非他命之 物品,加水、加熱或添加酒石酸。是否屬於所謂「製造」甲 基安非他命行為?惟查被告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已至 為明確,無再予傳訊之必要,併此敍明。
㈤綜上所述,被告所辯上情,無非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 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新舊法比較:
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7條已於98 年5 月20日修正公布(同年22日生效),其中第4 條第2 項將罰 金刑由七百萬元提高為一千萬元,比較新舊法,雖以修正前 同條例第4 條第2 項規定較有利被告,惟第17條增列第2 項 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中及審判中均自白者 ,減輕其刑。」被告雖否認有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惟 被告對於其將液態之甲基安非他命,分次加熱熬煮,並加入 精鹽溶解,置於冰箱中冷卻結晶,再經脫水機等器具脫水、 烘乾製程結晶成品之方式,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而無法結晶 未遂之主要犯罪事實,已於警詢、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 中均自白不諱,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 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 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



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 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 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 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 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 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 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 進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過程未曾間斷,即具有反覆、延續 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反覆為之之舉措 ,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被 告著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未果,即為警查獲,核被告 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2 項之製造 第二級毒品罪未遂罪,檢察官認係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既遂 罪,尚有未洽。被告之行為尚屬未遂,應依刑法第25條規定 ,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另被告製造時持有甲基安非他命, 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為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 被告於偵查中及審理中均自白犯罪,應依修正後同條例第17 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㈡原審予以被告論科,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僅單獨涉犯製造 甲基安非他命未遂罪,理由已如前述,而原判決認被告與葉 君河、綽號「阿良」之成年男子成立共犯,自有未合。㈡被 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已於98年5 月20 日修正公布,並增列第17條第2 項規定,並於同年5 月22日 生效,原審未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之適 用,亦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固無 足取,然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 判。爰審酌被告並無刑案或毒品前科,素行堪稱良好,其明 知製造毒品乃造成毒品危害最大之根源,竟無視國家禁絕毒 品之政策,僅因經濟壓力鋌而走險,著手製造第二級毒品欲 供販賣獲利,倘經製成成品流入市面,將對國人身心健康及 社會治安危害甚鉅,惟念及其所製造之毒品尚未完成而未流 通市面即遭查獲,兼衡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坦承大部分 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㈢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編號2 所示甲基安非他命半成品(重 量及純度詳如附表所示),均屬查獲之毒品,而扣案如附表 二編號6 、編號8 、編號11、編號12、編號18、編號20、編 號32所示之物品,因其上均分別有毒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毒品先驅原料麻黃鹼之殘留物及附表二編號31所 示之電子磅秤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殘留,且均與毒品不



可分離,應均視為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 之附表二編號9 、編號10、編號13、編號14、編號15、編號 16、編號17、編號19、編號21至編號30、編號33、編號41所 示之物,係為警在上開租處查獲之物,係供被告製造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附表二編號36至編號40所示 之扣案行動電話5 支,僅其中附表二編號40所示之手機門號 及手機(與葉君河聯絡用),係供被告聯絡製造毒品犯罪所 用,此由警卷之卷監聽譯文可知(詳參附表一(二)編號11 以下所示之門號〈相關出處見附表標示之出處〉)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所持有上 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上2 者與葉君河 聯絡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與綽號阿良聯絡用)行 動電話雖未扣案,然為被告製造毒品犯行聯絡事宜所用,亦 無證據足認已滅失,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 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附表一編號3 、編號4 所示之白色粉末1 包及K 他命1 包、編號34至編號39所示之物及卷內所附被告王喻平通訊監 察之行動電話門號及行動電話,均無法證明與本案有關,依 法不得諭知沒收,並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2 項、修正前同條例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2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宗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謝宏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恒仁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一)通訊監察書所在位置
┌─────────────────────────────────┐
│⑴電話號碼:0000000000 │
│⑵受監人:葉君河
│⑶通訊監察書位置: │
│ ⒈97年聲監字第000557號(本院卷,p93-94) │
│ 監察期間:97.3.20上午10時~97.4.18上午10時 │
│ ⒉97年聲監續字第000620號(警卷,p61-62) │
│ 監察期間:97.4.18上午10時~97.5.16上午10時 │
│ ⒊97年聲監字第000976號(本院卷,p97-98) │
│ 監察期間:97.5.15上午10時~97.6.13上午10時 │
│ ⒋97年聲監續字第001101號(警卷,p59-60) │
│ 監察期間:97.6.13上午10時~97.7.11上午10時 │
└─────────────────────────────────┘
譯文內容重點摘要(全部內容詳參警卷第26至36頁)┌─┬────┬─────┬────┬─────┬──────────────────┐
│編│通話日期│王喻平使用│通話對象│基地台地址│ 通 話 內 容 摘 要 │
│號│、時間 │手機號碼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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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月3日 │0000000000│00000000│屏東市永福│B 問你最近有沒有去茶山買茶?(問B最 │
│ │23:28 │ │80(何阿│38號 │ 近有沒有買賣毒品) │
│ │ │ │) │ │A 不知道車下來了沒。(不知道毒品製作│
│ │ │ │ │ │ 完成出貨沒) │
│ │ │ │ │ │B 茶寄到位通知一下。(毒品出來要通知│
│ │ │ │ │ │ 一下,好連絡下游買家) │
│ │ │ │ │ │A 了解。 │
│ │ │ │ │ │ │
│ │ │ │ │ │(研判工廠製作之毒品尚未流出,擬聲請│
│ │ │ │ │ │上線以利掌握毒品來源及交易時間地點)│
├─┼────┼─────┼────┼─────┼──────────────────┤
│2│5月10日 │0000000000│00000000│無 │B 我那隻電話壞了... 可能晚一點下去找│
│ │17:26 │ │80(葉君│ │ 你。 │
│ │ │ │河) │ │A 不要太早...因為我都會回家。 │
│ │ │ │ │ │B 那就8~9點。 │
│ │ │ │ │ │A 你之前有跟我問... 朋友軟趴趴那(指│
│ │ │ │ │ │ 安毒結晶不完全,一摸就碎掉。) │
│ │ │ │ │ │B 我看有辦法重做...(指重新再結晶) │
│ │ │ │ │ │ │




│ │ │ │ │ │(B為安毒工廠師傅,使用預付卡門號, │
│ │ │ │ │ │平均20天~1個月換門號,目前上線之3隻│
│ │ │ │ │ │電話皆斷線,擬聲請上線以利掌握安毒工│
│ │ │ │ │ │廠地點及原料提供者)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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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月15日 │0000000000│00000000│新興區八德│A 要問你還能換票嗎?八萬五的票。(A │
│ │18:53 │ │80(葉君│一路194號 │ 問B那邊是否還有一兩八萬五的安非他 │
│ │ │ │河) │ │ 命) │
│ │ │ │ │ │B 有。 │
│ │ │ │ │ │A 還有幾張?(問B還有多少) │
│ │ │ │ │ │B 我這邊沒有,你拿給我,我幫你換。(│
│ │ │ │ │ │ B目前手上沒有,不過有認識的賣家可 │
│ │ │ │ │ │ 以幫忙仲介) │
│ │ │ │ │ │A 換漂亮嗎?(A問B賣家的毒品品質好嗎│
│ │ │ │ │ │ ) │
│ │ │ │ │ │B 我過去找你。(B怕電話被監聽,所以 │
│ │ │ │ │ │ 要求見面談) │
│ │ │ │ │ │ │
├─┼────┼─────┼────┼─────┼──────────────────┤
│4│5月15日 │0000000000│00000000│凱旋四路 │B 我到鳳山了。 │
│ │19:18 │ │80(葉君│560號 │A 去咖啡店。 │
│ │ │ │河) │ │ │
│ │ │ │ │ │ │
├─┼────┼─────┼────┼─────┼──────────────────┤
│5│5月15日 │0000000000│00000000│同上 │B 這間嗎? │
│ │20:16 │ │80(葉君│ │A 八度嗎? │
│ │ │ │河) │ │B 對。 │
│ │ │ │ │ │A 我馬上到。 │
│ │ │ │ │ │ │
├─┼────┼─────┼────┼─────┼──────────────────┤
│6│5月21日 │0000000000│00000000│一心二路 │B 布袋戲還沒出來嗎?(指B詢問有無毒 │
│ │03:08 │ │80(葉君│119號 │ 品) │
│ │ │ │河) │ │A 等你來找我... │
│ │ │ │ │ │ │
├─┼────┼─────┼────┼─────┼──────────────────┤
│7│5月23日 │0000000000│00000000│無 │B 布袋戲出來了嗎?(指B詢問有無毒品 │
│ │21:57 │ │80(葉君│ │ ) │
│ │ │ │河) │ │A 我現在正跟他們說(指A正跟貨主說話 │
│ │ │ │ │ │ ) │




│ │ │ │ │ │B 好阿。 │
│ │ │ │ │ │ │
├─┼────┼─────┼────┼─────┼──────────────────┤
│8│6月2日 │0000000000│00000000│五福三路87│A 你不是要找我? │
│ │20:59 │ │80(葉君│號 │B 我現在人在中部,等下就要回去了。 │
│ │ │ │河) │ │A 回來打給我一下。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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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月3日 │0000000000│00000000│高雄市前鎮│B 找我打這支。 │
│ │18:40 │ │80(葉君│區○○街55│A 好ㄚ。 │
│ │ │ │河) │號 │B 昨天跟我說的,朋友還沒來嗎?(B換 │
│ │ │ │ │ │ 新電話,問昨天談的毒品原料有下落嗎│
│ │ │ │ │ │ ) │
│ │ │ │ │ │A 那不行,隨便唬的,太扯,我朋友說這│
│ │ │ │ │ │ 樣他的牌(指毒品原料)他們自己吃。│
│ │ │ │ │ │ (A嫌毒品原料太貴,叫他們自己留著製│
│ │ │ │ │ │ 造毒品) │
│ │ │ │ │ │B 好。 │
│ │ │ │ │ │ │
│ │ │ │ │ │(B平日販賣安毒且為安毒工廠師傅,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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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