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易字,100年度,913號
KSHM,100,上易,913,2011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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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913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進合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
第135 號中華民國100 年7 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47 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謂:林進合明知如附表所示總額共計新臺幣(下 同)338 萬6,500 元之支票6 張,均係無法兌現之空頭支票 ,詎其為清償積欠告訴人陳通和之500 萬元借款,竟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民國98年2 月16 日在高雄市○○區○○街14號處,將上開支票交付告訴人, 藉以佯示上開支票可如期兌現,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同意被 告以上開支票清償債務而收受之,因而獲得債務免除之財產 上不法利益。嗣上揭支票經提示均未獲付款,始知受騙。因 認被告林進合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嫌云云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 利於被告之證據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 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無相當之證據,或 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 基礎;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40年台上字第86號 判例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林進合(下稱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中之證 述、借據2 紙、如附表所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6 張、臺灣 銀行民權分行99年7 月22日民權營字第9900023181號函暨所 附資料1 份、彰化商業銀行屏東分行99年7 月29日彰屏字第 991755號函暨所附資料1 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發分行99 年7 月23日99大發字第00104 號函暨所附資料1 份、陽信銀 行苓雅分行99年7 月22日陽信苓雅字第990713號函暨所附資 料1 份、臺灣銀行中和分行99年7 月21日中和營字第995000 7291號函暨所附資料1 份、法務部票據信用查詢明細共6 份 等為其主要之論據。而訊據被告固不否認其曾向告訴人借款



500 萬元,並為清償該債務,而將附表所示支票6 張交付告 訴人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詐欺得利犯行,辯稱:附表編號 1 、4 、5 、6 所示之支票係自經營元興油粉行之案外人陳 朝興處取得之客票;另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支票係自經營 合達實業公司之案外人魏逢瑞處取得之客票,上揭支票均係 陳朝興、魏逢瑞為給付貨款而交付與伊之客票,伊亦係遭陳 朝興、魏逢瑞詐騙始收受上開支票,不知會被退票等語。四、經查:
㈠被告與告訴人間有債權債務關係,而被告為清償其積欠告訴 人之借款,乃於98年2 月16日在高雄市○○區○○街14號處 ,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6 張交付與告訴人,嗣上開支票經提 示均未獲兌現,致告訴人迄今未取得票款等情,已經證人即 告訴人陳通和於偵查中證稱:「伊於97年間共貸款與被告50 0 萬元,其後被告未如期還款,直至98年2 月16日始至高雄 市○○區○○街14號處與伊洽談還款事宜,伊即請被告重新 開本票及借據,當時被告就拿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與伊清償借 款,後來上開支票均未獲兌現」等語(見他字卷第33、34頁 );而被告亦自承:伊有向告訴人借款500 萬元,並有交付 如附表所示支票6 張與告訴人等情不諱(見他字卷第142 頁 ,原審卷第17頁反面),核與告訴人證述借款及收受如附表 所示支票情節相符,益徵證人陳通和所言非虛,堪予採信, 並有被告出具之借據2 紙、告訴人書立之還款情形書面1 紙 、如附表所示支票正反面影本共12張存卷可參(見他字卷第 3 至8 、10、36至38頁),此部分之事實堪予認定。 ㈡又附表編號1 所示支票發票人周子健,在臺灣銀行民權分行 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於98年5 月4 日 開始退票,並於98年5 月29日經公告拒絕往來;附表編號2 所示支票發票人鄒建興,在彰化商業銀行屏東分行開立之帳 號00000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於97年11月21日經合作 金庫商業銀行通報為警示帳戶翌日後,即經彰化商業銀行列 為警示帳戶衍生管制帳戶;附表編號3 所示支票發票人欣富 馨貿易有限公司,在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發分行開立之帳號 000-00-000000 號支票存款帳戶,於98年4 月27日開始退票 ,並於98年5 月22日經公告拒絕往來;附表編號4 、5 所示 支票發票人品均實業有限公司,在臺灣銀行中和分行開立之 帳號000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於98年4 月13日開始退 票,並於98年5 月1 日經公告拒絕往來;附表編號6 所示支 票發票人上傅企業有限公司,於陽信商業銀行苓雅分行開立 之帳號00000-000-0 支票存款帳戶,於98年5 月7 日開始退 票,並於98年5 月15日經公告拒絕往來等情,有臺灣銀行民



權分行99年7 月22日民權營字第9900023181號函暨所附資料 1 份(周子建部分)、彰化商業銀行屏東分行99年7 月29日 彰屏字第991755號函暨所附資料1 份(鄒建興部分)、台灣 中小企業銀行大發分行99年7 月23日99大發字第00104 號函 暨所附資料1 份(欣富馨貿易有限公司部分)、臺灣銀行中 和分行99年7 月21日中和營字第9950007291號函暨所附資料 1 份(品均實業有限公司部分)、陽信銀行苓雅分行99年7 月22日陽信苓雅字第990713號函暨所附資料1 份(上傅企業 有限公司部分)、如附表所示支票正反面影面共12張、退票 理由單6 張在卷可稽(分見他字卷第3 至8 、10、40至91頁 ),是被告交付與告訴人之如附表所示支票6 張,均係債信 不良而無法兌現之支票,確屬無訛。
㈢然查「民法第320 條規定,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 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 舊債務仍不消滅。被告等以上開支票及本票清償應給付自訴 人之會款,彼此間既無另有意思表示,則該支票及本票屆期 未獲兌現,依上開規定,其應給付之會款舊債務仍不消滅, 被告等無法獲得免除債務之不法利益甚明,揆諸首開說明, 尚與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要難令負 該項罪責。」(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31號判決要旨參照 )、又「刑法第26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 危險者,不罰。故不能未遂,係指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但 其行為未至侵害法益,且又無危險者;其雖與一般障礙未遂 同未對法益造成侵害,然須並無侵害法益之危險,始足當之 。而有無侵害法益之危險,應綜合行為時客觀上通常一般人 所認識及行為人主觀上特別認識之事實為基礎,再本諸客觀 上一般人依其知識、經驗及觀念所公認之因果法則而為判斷 ,既非單純以行為人主觀上所認知或以客觀上真正存在之事 實情狀為基礎,更非依循行為人主觀上所想像之因果法判斷 認定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51 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係為清償積欠告訴人借款,始交付告訴人如附 表所示支票6 張乙節,業據說明在前;且查無被告與告訴人 間有消滅原借款債務之合意,則依上開說明,被告背書轉讓 如附表所示支票6 張與告訴人,除另對告訴人負給付票款之 新債務外,原借款債務亦無因而消滅,即被告自無法因而獲 得免除債務之不法利益;反之,告訴人因而就同一債務獲得 雙重債權請求權(即票據追索權、借款情求權)之利益。五、綜上所述,縱然被告就取得附表所示之支票過程,仍有疑義 ;然被告交付如附表所示支票係為清償舊債(借款),法律 上既無損害告訴人利益之危險,即屬不能未遂,自無從以詐



欺得利罪相繩;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有何公訴人所 指此部分犯行,揆諸上開說明,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六、原審因而以不能證明被告犯詐欺得利罪,而為被告無罪之諭 知,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 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鍾忠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吳進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唐奇燕
附表:
┌──┬──────┬────┬──────┬─────┐
│編號│付款人及支票│ 發票人 │發 票 日 及 │票面金額 │
│ │號碼 │ │ │ │
├──┼──────┼────┼──────┼─────┤
│1 │臺灣銀行民權│周子建 │98年7月25日 │60萬元 │
│ │分行 │ │ │ │
│ │AB0000000 │ │ │ │
├──┼──────┼────┼──────┼─────┤
│2 │彰化商業銀行│鄒建興 │98年7月20日 │110萬元 │
│ │屏東分行 │ │ │ │
│ │EN0000000 │ │ │ │
├──┼──────┼────┼──────┼─────┤
│3 │臺灣中小企業│欣富馨貿│98年11月30日│60萬元 │
│ │銀行大發分行│易有限公│ │ │
│ │AW0000000 │司 │ │ │
├──┼──────┼────┼──────┼─────┤
│4 │臺灣銀行中和│品均實業│98年4月30日 │32萬5,000 │
│ │分行 │有限公司│ │元 │
│ │AB0000000 │ │ │ │
├──┼──────┼────┼──────┼─────┤
│5 │臺灣銀行中和│品均實業│98年4月30日 │40萬元 │
│ │分行 │有限公司│ │ │
│ │AB0000000 │ │ │ │
├──┼──────┼────┼──────┼─────┤




│6 │陽信銀行苓雅│上傅企業│98年5月20日 │36萬1,500 │
│ │分行 │有限公司│ │元 │
│ │AD00000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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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富馨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馨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